福建省再生资源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
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费管理,增加财务透明度,确保会费正确使用,保障协会正常运转,根据国家财政部、民政部下发的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和“福建省再生资源行业协会章程”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会费是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、由会员缴纳、用于发展各项事业和内部管理的基本活动经费。
第三条 凡是会员都须自觉缴纳会费。会费按年度缴纳,缴纳时间为每年的3月份。会费可以现金缴纳,也可以汇款转帐缴纳。会员退会不退还已交会费。凡无故拖欠或不缴纳会费逾期一年以上者,由理事会酌情对其做出暂停会籍、令其退会或除名处理。
第四条 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收支管理,在银行设置专门帐户,专款专用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第五条 会费必须用于协会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,不得挪为它用,不得用于营利性经营。
第六条 收取会费须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,并加盖协会财务专用章。
第七条 年会费标准:
(一) 副会长单位3000元;
(二) 常务理事单位1500元;
(三) 理事单位800元;
(四) 会员单位500元;
(五) 个人会员50元;
(六) 政府部门、专业院校等非营利性会员单位可免交会费。
个人会员、单位会员、理事单位、常务理事单位、副会长单位有重复收费的,只按会费标准的最高额一次性收费。会员可自愿、自由缴纳超过标准的会费。
第八条 会费缴纳程序:
(一) 会员将会费缴纳至协会秘书处;
(二) 秘书处给会员开具收据;
(三) 会计人员如实做帐;
(四) 会费存入协会专门帐户。
第九条 会费使用范围:
(一) 执行协会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;
(二) 召开协会各项重大会议;
(三) 制定行业发展战略、规划、政策等;
(四) 开展再生资源国内外市场调研;
(五) 加强会员交流沟通,协调会员有序竞争;
(六) 健全市场营销体系,加强信息网络建设;
(七) 组织开展行业内的技术培训、技能鉴定、信息交流 学术研究等工作;
(八) 其他有利于协会发展的事务。
第十条 协会应严格财务管理制度,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
第十一条 会费收支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。会员可以了解和监督会费收支。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。
第十二条 会费收支情况每年通报一次,由协会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。会费收支财务报告应合法、真实、准确 完整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制定或修改,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,经协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